Page 780 - 常德乡镇(街道)简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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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湖南乡镇简志·常德市卷
附录一
为颁发“调整区乡行政区划办法”及
“各县区乡镇数及干部分配表”的命令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52 年 12 月 20 日〔52〕民行字第 00792-4732 号
奉中央及中南军政委员会分配我省 950 个区、16000 个乡的指示,特制定“调整区乡行政区划办法”
及“各县区乡镇数及干部分配表”各 1 份,随文颁发,希遵照执行。
附 :调整区乡行政区划办法
一、划区乡标准 :基本上根据人口、面积以及历史习惯、自然条件等为标准。一般规定,每区人口
1 万人至 5 万人,面积 600 至 1200 平方华里,每区管辖 16 至 25 个乡。平原地区每乡人口 3000 人至
4000 人左右,丘陵地区每乡人口 2000 人至 3000 人,山地平均 1000 人左右。各地应参酌自然环境及
人口分散和集中的情况,具体进行区划 ;山地须照顾面积,平原照顾人口稠密程度。
二、调整区乡行政区划,以便利人民管理政权和便于发展生产、繁荣经济为目的,在重新划分当中,
必须做好调查研究,防止草率从事,使区乡行区划较长期性的固定。凡少数民族居住地区,尽量避免分割,
以免影响将来建立民族区域性自治或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为便利少数民族的经济文化建设,可根据其自
然分布情况,在少数民族区域内,得划入一部分汉族居住区及城镇。
三、为加强集镇的管理与领导起见,由各县根据具体情况需要(照顾政治、经济及治安情况),设
立区级镇或乡级镇。县府所在地是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心,必须进一步加强领导,以便于发展。因此,
县府所在地不论区级镇或乡级镇,均应由县府直接领导。
四、集镇员额编制,均包括在分配各专县的区乡员额总数内,自行调剂,不另追加。
五、调整乡级行政区划应结合各项中心工作进行,各省在明年 3 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总结上报。
调整后应即召开乡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会议代行乡人民大会职权,选出正副乡长和乡政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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