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4 - 常德乡镇(街道)简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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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湖南乡镇简志·常德市卷











                                    为统一规定区乡名称衔牌、印信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53 年 3 月 27 日府财民行字第 1361-1944 号




                    一、奉中南行政委员会〔53〕会厅民字 0714 号函 :尚有不少地区的区乡名称印信,多数不符合规定。
                为贯彻中央四级政权制,与适应召开普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需要应作统一规定。
                    二、我省区乡名称印信,亦不一致。此次调整区乡行政区划后,均应予更正,以求划一。兹依中南指示,

                做如下规定 :
                    1.区非一级政权,一律称“区公所”,并以数字排列,称为“某某县人民政府第 × 区公所”,其他
                信字样与上同。

                    2.乡系基层政权,应称“某某县第 × 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印信为“某某县第 × 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3.区乡印信均为木质、宋体字,边长六公分,边宽六公厘。
                    4.区乡衔牌字样与名称同。均用白漆底,黑色正楷字。牌长 5 市尺半,宽 7 市寸半。

                    5.区乡印信衔牌均由县统一制发。印信刊制费在各县行政机关经费项下的办公费内支报 ;衔牌用
                费由县垫付,制妥后由各区乡公杂费内支报归垫。
                    6.镇的名称印信衔牌,除区级镇另行通知外,乡级镇与乡同。

                    7.凡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自治区组织,其相等于专署、县、区、乡等各级的政权机构。应统一作
                为一级政权,各级政权的负责人应统称为主席,不称县长、区长或乡长,其名称则另作规定。
                   (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湖南法令录编(1949—1953 年)上册》第 144~146 页)







                                            关于市、镇组织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53 年 5 月 7 日府民行创字第 1864-3236 号




                    本省市、镇的组织,各地情况极不一致。全国普选工作即将开始,为了做好准备,特对市、镇组织

                问题作如下规定,希即遵照,并将执行情况上报。
                    一、市辖区分为市区、郊区。市区是市的一级基层政权机构,称(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政府)。市区
                以下的居民委员会或类似此种组织均不作一级政权。郊区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称(某某市人民政

                府某某区公所),不作为一级政权。郊区以下的乡为一级政权。如郊区设有居民委员会的地区,为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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