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5 - 常德乡镇(街道)简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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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湖南乡镇简志·常德市卷
于行政领导和选举工作,应即划归市区管辖。至目前尚未设区的市均暂不设立。
二、镇为一级基层政权,镇以下之街道不为一级政权组织。因此,镇的管辖范围,不应包括郊区乡。
至镇内街道组织在中央未规定前,为求划一,暂称为居民委员会。
(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湖南法令录编(1949—1953 年)上册》第 133 页)。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区乡名称及自治区各县
府印信规定的公函
湖南省人民政府 1953 年 7 月 15 日府办秘字第 2478-365 号
一、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区、乡名称奉中南行政委员会抄 1953 年 6 月 3 日会厅民(4)字第 118 号
致广东省人民政府的复函 :“1.少数民族地区的“乡”“村”名称,应依据群众习惯,如连南称“乡”“村”
为“排”“冲”,即称为“排”“冲”,其乡一级政府不必加以“乡”的字样,以示尊重兄弟民族的习惯。
内蒙古自治区的“专”“县”称“盟”“旗”,即是如此。2.实行区域自治的县以下区,其区名可以数字
排列。但实行区域自治的县以下的区一级或实行区域自治的区以下乡一级,如另有一个民族实行区域自
治,则“区”“乡”名称,可由民族名称冠以地名。3.关于县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下的区一级自治区或区
民族民主联合政府下的乡一级自治区,其区、乡名称,由民族名称冠以地名(“如某某县(地方)某某
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某某县某某区某某(地方)某某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而不冠以“区”“乡”字样。”
二、关于湘西苗族自治区各县人民政府所属机关的印信,应否冠以“湘西苗族自治区”字样问题,
经本府向中南行政委员会请示,兹奉 1953 年 7 月 9 日〔53〕会厅族(2)字第 2696 号复函 :“1.自治
区各县及县属机关的印信,均应冠以“某某(地方)某族自治区”字样,例如“湘西苗族自治区永绥县
人民政府印”;“湘西苗族自治区永绥县人民政府公安局印”;“湘西苗族自治区永绥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
会印”。其他类推。2.对自治区所属的人民法院(法庭)及人民检察署的印信,乃冠以“某某(地方)
自治区的字样”,但在县以下,无需再冠“人民政府”四字,例如“湘西苗族自治区永绥县人民法院(法庭)
印”,人民检察署印信亦同上例。本府 1953 年 5 月 20 日府办秘字第 2025-283 号复泸溪县人民政府函 :
“县属机关的印文……不必再冠“湘西苗族自治区”字样”一项应予改正。
三、以上二项希即知照。并希转知有关各地。
(摘自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编《湖南法令录编(1949—1953 年)上册》第 256~25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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