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4 - 常德乡镇(街道)简志(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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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湖南乡镇简志·常德市卷
委指导意见,少数民族人口达到一定标准可以继续设立少数民族乡。
( 二 ) 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合并后新设立的乡镇人民政府驻地选择,由县市区人民政府
制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遵照中央关于禁止新建楼堂馆所的相关规定,不新建乡镇治所。村委会
驻地选择,由乡镇人民政府制定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驻地应选择已成为或可以发展成为本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中心的位置,
且地理位置尽量靠近辖区中心。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变动,要继续全面保护好辖区内古镇、古村落等历史
文化遗产。要避开洪涝、缺水、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段,并与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规划相衔接。
对合并后的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仍然要加强国土规划、集镇规划,加强集镇建设,完善便民服务
功能,继续发挥其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并乡镇合村后,为方便群众办事,各地可从实际出发,
在被合并乡镇人民政府原驻地设置片区便民服务中心,作为服务群众办事的窗口 ;被合并建制村原村部
可设置便民服务点 ;片区便民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点的存续时限由各地根据需要自行决定。
探索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乡镇合并后,在原乡镇人民政府驻地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逐步
建立产业发展、设施完善、服务均等、管理民主的新型农村社区。并村后,可在条件成熟的中心村或大
村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开展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实行一村一社区,不得将一个村划分若干
社区。
( 三 ) 关于新设乡镇和建制村名称确定。尽可能以原有乡镇和建制村名称中的一个作为合并后新乡镇
和建制村的名称。新设乡镇政区名称的命名,要尊重历史、传承文化、突出特色,反映辖区内干部群众
的美好愿望和良好追求。要广泛征求当地干部群众意见,意见一时难以统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备选方案,由市州区划地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确定,仍然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由省区划地名
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确定。命名的相关材料与并乡镇方案申报材料一并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部分县市区沿用的“城关镇”,名称不规范,是通用名称,没有突出当地文化特色,不符合国务院《地
名管理条例》的规定。此次合并乡镇工作中如涉及城关镇的合并,应一并进行更名。建制村的命名由乡、
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意见,在广泛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连同并村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
( 四 ) 关于特殊形态政区代管乡镇的合并工作。特殊形态的政区,一般指不是一级行政区划建制,但
承担部分政府职能的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对这些机构代管的乡镇、村进行并乡镇合村时,按以下原
则和流程进行操作 :
各类管理区和产业园区代管的乡镇一并纳入此轮并乡镇合村范围。产业园的规划面积,不能因乡镇
区划调整随意变动扩大。各类管理区、产业园区乡镇区划调整改革工作在其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指
导下进行,并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依法依规完成申报流程。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支持管
理区、产业园区开展乡镇、村合并工作。
仍未按照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大中型农场体制改革的意见》( 湘发〔2000〕4 号 ) 文件改革
到位的农、林、渔场,此次改革应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剥离,将其行政管理职能和行政区划就近并入相邻
乡镇,实现政事分开、政企分开。
( 五 ) 关于并乡镇合村债权债务和资产处置。各县市区在制定并乡镇合村工作方案时,要充分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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